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化肥
2007年,李远民注册成立了徐州科棵旺肥业有限公司,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,生产不合格“科棵旺”系列化肥,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。被告人孙言峰明知“科棵旺”系列化肥为不合格产品,仍予以销售,共计销售31吨,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。
李远民、孙言峰因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最被公诉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。
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远民、孙言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,故意在生产、销售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(该行为尚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,不按生产、销售伪劣化肥罪处理)。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远民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;判处孙言峰拘役四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被告人李远民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最终,徐州中院依法驳回李远民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